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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了怎么办?
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用到发票,最常见的是我们在停车场交停车费后,保安会给一张定额的停车票,很多时候我们由于不用报销,都是随手一扔,不再理它。当需要用到发票时,才到处找。在企业中,如果是增值税票丢失,需要登报声明,丢失空白增值税票的还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那,如果丢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处理呢?下面,澜顿财税网为大家收集到了答案,一起从下文中了解吧。但是各地区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可能不同,以下内容仅作参考,丢失发票后最好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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