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有妙招
据澜顿财务了解,近几年商标纠纷是越来越多,因为这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竞争效果。商标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商标异议,二是商标争议,三是商标侵权。那我们怎么避免产生纠纷呢?如果商标被侵权怎么办?下面,澜顿小编就给大家支几招,让大家在商海遨游。
一般来说无论代理的是被告方还是原告方,首先我们要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是商标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那么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是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次商标的许可方式又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必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对于转让商标,则必须待商标转让公告后,新的商标权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些问题都要一一审查。
第②招:商标侵权判定
一般来说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一、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三、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对于是否是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参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或服务来确定。对于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建议参照《商标审查标准》来确定。
第③招:商标的权利审查
主体资格审查结束以后,应第一时间确认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存在续展、变更,还应该审查商标的续展、变更证明,同时还应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或服务类别。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参考《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下,在代理过程中应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方便组织抗辩理由:
第⑤招:组织抗辩理由
明确侵权行为后,可以有的放矢,选择有效的抗辩方式:
1、不侵权抗辩
2、正当使用抗辩
3、撤三抗辩(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4、合法来源抗辩
5、其他抗辩
第六招:确定民事责任
上述所有工作,均是为了希望明确责任,原告希望尽可能要求承担责任,被告则希望尽可能减免责任,所以对于商标侵权纠纷的责任要烂熟于心。
(一)停止侵害,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具体责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因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侵权,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判决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二)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上内容由澜顿财务整理,如有不解之处,欢迎随时咨询澜顿财务,竭诚为您服务!
一般来说无论代理的是被告方还是原告方,首先我们要明确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在此情况下,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原告是商标权人还是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利害关系人,那么是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还是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其次商标的许可方式又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则必须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对于转让商标,则必须待商标转让公告后,新的商标权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些问题都要一一审查。
第②招:商标侵权判定
一般来说商标是否构成侵权,主要从三个要素进行判断:
一、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二、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三、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对于是否是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可以参照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或服务来确定。对于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的认定,建议参照《商标审查标准》来确定。
第③招:商标的权利审查
主体资格审查结束以后,应第一时间确认商标是否在有效期内,如存在续展、变更,还应该审查商标的续展、变更证明,同时还应注意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或服务类别。
对于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可以参考《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的商标侵权行为如下,在代理过程中应明确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方便组织抗辩理由:
第⑤招:组织抗辩理由
明确侵权行为后,可以有的放矢,选择有效的抗辩方式:
1、不侵权抗辩
2、正当使用抗辩
3、撤三抗辩(注册商标未使用抗辩)
4、合法来源抗辩
5、其他抗辩
第六招:确定民事责任
上述所有工作,均是为了希望明确责任,原告希望尽可能要求承担责任,被告则希望尽可能减免责任,所以对于商标侵权纠纷的责任要烂熟于心。
(一)停止侵害,一般情况下法院判决的具体责任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如果因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注册商标而构成侵权,判决规范使用企业名称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判决不得突出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二)赔偿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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